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11月30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的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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